

为防止时年13岁的女儿被二婚丈夫蒋某银性侵,重庆梁平区柏家镇女子刘某会在2020年7月9日凌晨将在床上睡觉的蒋某银锤杀。

事发当天,刘某在通知村干部和其父亲在场的情况下,报警自首。
2020年7月10日,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7月23日经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刘某会被批准逮捕。
2020年10月30日,梁平区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梁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1月3日,梁平区检察院将案件转至位于万州区的重庆市第二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12月22日一审开庭后,一直休庭直至今年6月23日宣判。
案发718天后,重庆市二中院2022年6月23日在梁平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宣判结果如上。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1月29日,刘某已获批取保候审。
针对以上的判决结果,法院说理如下:
参与案件审理并为刘某会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召奎6月24日向澎湃新闻表示,对于目前的判决结果,当事人暂未提出上诉。按照法律规定,在宣判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十天的上诉期,案件被告人也就是刘某会如果不提起上诉,那一审判决就将生效,刘某会的故意杀人罪成立并生效,按照裁判的判三缓三开始执行刑罚。
即从2022年6月24日开始算起,往后推算十日,如若刘某会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其本人或者近亲属,及其委托辩护人,可以在2022年7月4日前提起上诉,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4日,明天是最后上诉期限,让我们看看刘某会会作出何种抉择吧----是背负案底还是主张自己无罪之身,为自己的名誉清白而奋力抗争。
此案件的背景
刘某与蒋某是半路夫妻,二者的结合是在2012年12月份,且蒋某是入赘到刘某所在的公婆家。
刘某与蒋某的结合,是因为刘某的前夫--龙某在外务工意外死亡的前提下,刘某与前夫龙某育有一子一女,龙某意外死亡之时,龙某之子年方十六还未成年,其女还是在幼龄只有5岁。
自2013年至2020年发生本案件的七年中,蒋某对深处刘某家的公婆、继子女多次实施殴打,更让人愤怒的是,对尚处幼女阶段的继女实施了意图强制猥亵或者强奸未遂的禽兽行为,从澎湃新闻公开的报道来看,任何人看了之后都会对蒋某的禽兽行为怒火中烧:



以上的报道来自于澎湃新闻的报道,既然是作为负责任新闻媒体的报道事实,以上事实肯定是经过新闻媒体采编人员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的真实报道,是在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基本职业操守的前提下,也是在没有关联利益的背景下作出的客观真实报道。
我们没有理由去质疑。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既然是法院审判,以上显示的事实和证据,法院审理时是否全面调查取证,上面显示的事实是否是对蒋某的全面的社会评价?以及对刘某“故意杀人”行为动机和行为的法律评价?
任何行为或者动机不可能,也不应该割裂开来单独评价!!!
法,应该是有温度的,不应该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淡然冷漠评价1、此案的一审判决认定--刘某“防卫不适时”,不是假想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从案发当晚的情况来看,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刘某会实施锤杀行为时,蒋某银的不法侵害就已结束了。在事实存疑的情况下,理应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做出有利于刘某会的事实认定,即认定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故而刘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结论是无罪,而不是法院认定的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判断不法侵害是否仍在进行中,理应采取行为时而不是裁判时的判断标准。就该案当时的情况而言,蒋某银随时会清醒过来对刘某会之女实施性侵,不能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认定在案发当时不法侵害已然结束。
此案反映的社会问题,至少涉及两方面的社会问题---家暴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性侵。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明确了家暴不是家庭的私事,该问题的社会危害性及普遍的共识在此不做深入讨论。对于实施性侵未成年人更是严重的犯罪,强奸罪已不区分女性年龄界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针对儿童则是加重情节的刑罚等等,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是天理难容,处以极刑也难平民愤。但是在此类问题上,经常存在公力救济不充分不及时的问题。
每次看到类似事件都挺郁结,就是因为当这样的个人求助无门,被逼入绝境只能铤而走险时,之前一直隐身的法律突然就强势出场了。这不能不让人唏嘘。
刑法只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一环,其实对很多社会问题都无能为力。但是,至少在这个环节,应当从有利于系统性地解决家暴与对未成年人性侵问题的角度来考虑,必须对施暴者形成有力的制度性威慑,让其不敢轻易实施暴行。我也理解,对刘某会按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的背后,有诸多因素的考虑与权衡。
问题在于,这种妥协实际上是在变相地纵容作恶者,也使得被欺凌者变得更没有希望与出路。
3、该如何实施及评价正当防卫
你是否经常看到某律师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如何教你正当防卫,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正当防卫,遇到侵害时还手的恰当时机或者合适的反应?
笔者只能明确告诉你,可以正当防卫的情况应该是根据具体发生的情况,而做出适合的反应,不可能也不应该设定统一的防卫标准或者防卫的时机问题,但有一点可以明确,以多欺少的情况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聚众打群架、多人械斗、聚众寻衅滋事肯定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刑法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及特殊的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规定: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上足已明确了,正当防卫应当立足于防卫时的情境,结合一般人的可能的正常反应,防止事后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事后精准评判防卫人。
你如何看待本案的情况及判决结果社会在进步,法治在完善,针对具体个案的社会事件的法律评判,要充分做到法制宣传的作用,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以案说法工作,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