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头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个人与福建长福织染科技有限公司间的工伤赔偿纠纷,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2017年2月9日,福建长福织染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找到我司法所,请求对2016年12月3日在其公司发生的一起赔偿纠纷给予调解。
案件的基本情况:2016年12月3日,伤者吴某在福建长福织染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过程中,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其烫伤,造成损害,公司方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烫伤,现伤者吴某与福建长福织染科技有限公司就此纠纷发生争议,要求调解。
灵活多变掌握事态,安抚伤者情绪。伤者及其家属反映2016年12月3日,伤者吴某在福建长福织染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过程中,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其烫伤,造成损害,公司方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烫伤。现伤者及其家属要求福建长福织染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解决,但福建长福织染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伤者还未完全痊愈,待痊愈后再协商此事。我所工作人员一方面,要求公司负责人要积极面对此纠纷,早日化解矛盾;另一方面,要求伤者方冷静面对,绝不能做出违法的行为,有什么要求要合理合法的提出。
找准契机,促成协商意见。我所及元洪开发区工作人员督促双方近2个小时的研究后,再次进行了协商。我工作人员抓住公司方将赔礼道歉的营养品送到伤者家属手里,使伤者家属心情平和一点的契机,考虑到调解的时机已经成熟。我所工作人员就双方提出的观点结合法律法规向双方进行讲解并提出意见,即公司方必须明确:第一,根据《工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的规定;第二,根据《工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吴某的伤属于工伤,公司方必须负起责任。伤者方必须明确:第一,公司方解决纠纷的诚意是到位的;第二,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第三,协调中,必须是按照法律法规提出合理要求,不能冲动。双方明确以上几点后,一致表示将病情看好后再行解决,调解正式开始……
突破分歧点,分别疏通,促成一致意见。我所工作人员为了避免发生之前的情况,采取将双方隔离开,分别做工作的方式进行调解。我所工作人员考虑到双方已经达成“先看病后协商”的一致意见,考虑到双方无法就护理人员数额、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我所工作人员及调解员近2个小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沟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了赔偿方案,并自愿签订了协议书。当双方签订协议后,我所工作人员再次申明协议的法律效益,多次重申当事人一定要严格履行协议,赔偿款180000元于调解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一起工伤赔偿纠纷就此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