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老板,我小王啊,我都都辞职两个月了,你怎么还不给我办退工?我新单位要给我办招工都没法办啊!
李老板:小王,两个月怎么啦,你当时说走就走,你知道给我造成多大的损失啊!我到现在还没招到新的人来顶替你这个岗位。等我招到了新的人再说。
小王:你怎么能这么干呢?我告诉你,我要告你!
仲裁员: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受理庭庭长
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拒绝为小王办理退工手续,侵害了小王的正常就业权利。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应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所以,在前面的案例中,李老板一直没有给小王办理退工手续是不合法的,如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