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授权以前,由于尚未获得专利权,申请人不得将该申请号作为专利号标注在其产品或包装上。
同时,我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青岛益佰农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农肥业”)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的专利号未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条例。依据该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益佰农肥业进行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3480.6元。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以上专利申请均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违该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相关条例,益佰农肥业违法所得共计7348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