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
科技创新
我国科技创新正在步入以跟踪为主转向跟踪和并跑、领跑并存的新阶段,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已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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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
我国科技创新正在步入以跟踪为主转向跟踪和并跑、领跑并存的新阶段,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已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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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
我国科技创新正在步入以跟踪为主转向跟踪和并跑、领跑并存的新阶段,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已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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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
我国科技创新正在步入以跟踪为主转向跟踪和并跑、领跑并存的新阶段,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已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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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
我国科技创新正在步入以跟踪为主转向跟踪和并跑、领跑并存的新阶段,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已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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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
我国科技创新正在步入以跟踪为主转向跟踪和并跑、领跑并存的新阶段,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已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大国。
案例警示
海务主管与机务主管是航运公司主要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海务主管主要侧重于负责船舶动态监控、季节性安全工作部署、航海物资保障、关键性操作方案制定、应急支援、对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的业务指导等一系列工作;机务主管主要侧重于负责船舶和机电设备管理、船舶维护保养、船舶机舱相关业务的指导等工作,确保船舶与设备在日常使用保持正常技术状态。前者保障船舶的航行技术、后者保障船舶的设备安全,两者工作贯穿船舶营运的整过程,是公司岸基实施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核心和专业力量,一旦脱岗,易造成安全管理脱节以致公司岸基无法对公司所管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及时跟踪、监督、指导。但在公司监督检查过程中,海事执法人员发现还是有部分航运公司海、机务主管“顶风作案”,在船上兼职。
重点关注
案件回顾
原因分析
安全建议
普法小课堂
案件回顾
案例1
2022年7月,厦门海事局审核员对辖区一家客运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时,发现该机务主管对本职工作一知半解,通过翻阅公司岸基台账,发现该公司所属客船“A”轮的部分文件轮机长签字栏均为该机务主管名字,且字迹相同。最终通过查阅海事协同管理平台上船员任解职记录,确定该机务主管曾于2022年1月18日至4月28日兼任公司所属船舶“A”轮的轮机长的事实。基于上述事实,审核员开列了重大不符合项。审核结束后,厦门海事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2
2021年8月,百色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一内河航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通过广西海事智慧监管平台发现该公司海、机务主管在公司所属船舶“B”轮上任职。随后百色海事局对公司安排海、机务主管上船任职的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3
2020年8月,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油船公司开展日常走访检查时,发现公司机务主管在任职期间,于公司一艘油船担任实习轮机长。后续通过调查其劳动合同与船员任解职记录,以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证实该机务主管长期在船上任职,公司存在安排机务主管上船任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分析
上述三起案例中,均存在公司安排海务主管或者机务主管在船上兼职的行为。海、机务主管在航运公司中属于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6号)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的规定。
因此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6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分别对上述三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原因分析
海务主管、机务主管在船上兼职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最高管理层不重视。公司最高领导层不重视,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没有意识到海、机务主管对船舶航行安全和设备安全方面进行及时跟踪、监督,提供指导和提醒等技术保障各方面工作的重要性,默许或放任海、机务主管上船或在其他航运公司兼职。
二是缓解船员紧缺。部分航运公司在出现船员紧缺时,综合经济因素,会主动要求公司海务主管或机务主管临时顶替一段时间。
三是满足换证要求。船员适任证书的换发必须有船上服务资历,为保证证书有效,部分航运公司海、机务主管会主动向公司申请到船上任职一段时间以满足换证资历要求。
四是增加额外收入。海务、机务主管一般是船长、轮机长,或大副、大管轮,在船上任职的薪资待遇普遍高于在岸上公司任海、机务主管的薪资待遇,在疫情期间尤为明显。遇到某些船舶需要船长、轮机长替班时,部分公司海、机务主管可能会经不住创收的诱惑,在任职期间请假上船短期替班。
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这种行为都是在为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埋下潜在安全隐患,公司所属船舶很容易因此难以在日常营运中获得足够的岸基支持,进而易导致船舶滞留及险情事故的发生。
安全建议
(一)海事管理机构方面
01
加强宣传引导
海事管理机构要采取多样化培训模式,加强公司最高管理层与海、机务主管的安全教育,树牢安全生产理念,强化岗位责任意识。要发挥主管部门信息优势,主动向公司通报各地海、机务主管船上违法兼职行政处罚案例,以案释法,发挥警示作用。
02
强化任职检查
执法人员在开展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应强化检查海、机务主管实际任职情况,详细查看其工作记录,并通过访谈对记录进行核实,必要时也通过信息系统调阅其任解职信息。
03
严格审核发证
开展航运公司审核时,审核组如发现公司海、机务主管在船上或是其他公司兼职,应严格把关,加大审核执法力度,深挖因海务机务兼职可能导致公司体系运行出现严重或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根据审核组最后审核结果的综合评判,依据《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建议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进行跟踪审核或吊销公司符合证明等。审核发证机构应对审核组的建议予以充分考虑并依法规做出相应的发证决定。
(二)航运公司方面
01
提高管理认知
公司管理层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营运、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杜绝公司海、机务上船兼职的可能;且应清醒地认识到海务机务主管上船或在其它航运公司兼职,在进行公司体系审核时,可能导致审核组判定公司体系未能得到有效地运行,直接影响到公司符合证明的有效性维持,从而直接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02
严格选人聘用
公司最高管理层要严把海、机务主管的选聘关,在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时就应明确海、机务主管应严格履职,确保公司和船舶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得以有效落实、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
03
制定轮岗制度
公司可以依据所管船队及船员规模,制定并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的海、机务主管轮岗换证制度,在有人接岗的前提下,便利公司海、机务主管完成换证所需的海上资历。
(三)海、机务主管方面
海、机务主管应树立诚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船上违法兼职,对公司要求在船上“顶班”的行为也应坚决说不。
普法小课堂
对于海务、机务主管的配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3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21号)等三部规定均有涉及,对其配备数量、从业资历也有明确要求。
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4号)
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4号)附件2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3号)
第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3号)附件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3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21号)
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21号)附件
希望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一定要牢树安全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知法犯法。